让学术失信者寸步难行
3月2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抛出了近期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等问题,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高校学术不端的高度关注。在新闻发言人的回应中,“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等话语无疑传递出人们的共识。 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学术创新的策源地,负有维护学术声誉和诚信体系的天然使命。人们之所以尊崇高校,不单单是其教育层次的层级之高,而是更为看重其人类文明灯塔、社会进步象征的价值标杆。倘若担负有立德树人使命的学者,都把学术看成随意的事情,视为物化的资源,那必然背离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育人宗旨。 回过头来审视,高校作为价值引领的风尚之地,师生主体理当担起维护学术、扞卫诚信的大义。学术本就是带有前沿性、探索性的领地,理当履行诚实守信之“荣誉守则”。学术不端不单单体现施行者个人的德行品行,更会影响到科学堡垒的坚固地位,波及社会诚信体系的价值构建。在高等教育领域,无论如何强调学术诚信的价值都不为过。高校应着力构建基于诚信的制度体系,形成师生的质量文化诉求,突出诚信立身的本体内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如此这般,方可在高校内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制度文化、诚信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惯性和自律,进而逐步辐射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态文明思潮。 我们必须认识到,学术不端直接影响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关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在高校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构建更加坚固、更为科学的学术诚信制度,事关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学术诚信不仅是某位教师或学生的私事,更关系学校的整体声誉,影响着国内外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对学校的评价,可谓兹事体大,万万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 针对学术不端等问题,当从学术道德的原初本义去探寻良策。就“学术道德”四字而言,“学”与“德”共同朝向“德行修为”;而“术”与“道”则要用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以法律制度和德行修为两大视角去杜绝学术不端等行为,不断改进科研监督和评价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学术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当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将那些失信投机、学术不端者,与高校的聘用升迁、项目课题申报、成果获奖评定等逐步挂钩,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互通相连,以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场压力和社会约束力气场。 此外,还要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规范,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强有力的一系列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斩断学术不端的灰色产业链,推进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失信者在这些领域寸步难行。
构建诚信体系 减少弄虚作假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正式开幕,这两天关于诚信的话题,逐渐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一系列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 据郭卫民介绍,近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已经形成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方便地查询其信用记录;建成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中央部门、省(区、市)和市场机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示的互联互通;开设了“信用中国”网站,对公众开放,对法院“执行难”、欠税不还等严重失信行为发挥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在税务、工商、法院执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建立了一系列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大家注意到,前一段时间我们在处理一些‘霸座’现象时,就使用了这个系统,‘霸座’者就坐不了高铁和飞机了。”郭卫民表示,截至去年12月底,累计限制失信人购买机票174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47万人次。这套体系的建设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回应媒体提出的“学术不端和制假售假以及高档酒店的卫生”等问题时,郭卫民说,这些都涉及诚信缺失,其中有些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急需加强和改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工作。 “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国政协非常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通过提交提案等方式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郭卫民指出,委员们认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大家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规范,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绿灯。 部分政协委员呼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减少弄虚作假情形发生,首先应当联合各方力量,结合引用新技术共同治理假货问题。 据悉,全国政协委员余留芬第二次带来了打假提案,希望能通过多方共治、创新技术等方式,为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创新光荣、售假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得制售假者无藏身之处、立足之地。 “仅靠自己打假基本看不到希望。”余留芬说,一方面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弱、缺乏保护手段和技术等问题,另一方面则是面对从源头打击制假售假者难度大、犯罪成本低等现状。 余留芬建议,要将制假售假者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像抓酒驾治老赖一样加大惩处力度,“限制他坐飞机高铁甚至坐火车”,才能真正震慑和限制制假售假者的行为。余留芬也呼吁中小企业要积极联合执法机关、电商平台等社会各界力量,再结合科技创新,加大打假力度,才能让假货治理更加契合数字经济时代特征,真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打击欺诈骗保 医保基金监管也将引进“黑名单”
日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中国信用》杂志记者获悉,此前在各个领域联合奖惩中发挥了巨大威力的“黑名单”制度也被引进了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评论认为,“黑名单”将推动医药机构由“被动”转向“主动”,通过自律减少欺诈骗保的发生。 《通知》指出,要结合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并完善“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通知》要求,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其中,针对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按照其服务特点确定监管重点;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通知》对2019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份在2018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确定1个~2个专项治理重点,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3月底前,研究制订全省统一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4月~8月,各统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自查工作;9月~10月,省级医保部门开展抽查复查,并于11月底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通知》明确,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针对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据悉,今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还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以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古以来,中国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当前,诚信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也需要法治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此,要推进信用立法,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迫切需求。社会信任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经济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新型治理方法的有效运行,迫切需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这一体制能够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纠纷,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要通过立法形式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作用。 社会信用立法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新工程和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信用立法既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也涉及法律与道德之交叉;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会主体的通力合作;既要立足本土资源,也要具有国际视野。从我国社会信用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推进信用立法应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凝聚各方力量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方向指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非单一主体所能实现。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应当鼓励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立法过程并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基于合意的立法均衡。因此,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凝聚各方力量,汇聚各方智慧,使各方主体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或相互推诿;可考虑设立信用管理局专门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设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此促进和实现各部门、各组织和各地方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通过立法鼓励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空间,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总结参考地方立法和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统一立法离不开对地方立法和国外立法的借鉴参考。时下,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方都已出台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这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需要立法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和不足。另外,域外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参考。以美国为例,作为全球信用体系建设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从20世纪初即已开始相关的信用立法,如今已经形成内容完备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国外成熟和优良的立法经验理应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来源。只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环境,因此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绝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平衡把握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是推进信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信用信息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需要在社会信用立法中予以特别处理。一方面,通过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能够服务于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信用活动,推动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倘若对信用信息的保护过于严格,将阻碍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功能发挥。另一方面,如果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保护不周,将导致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严重侵犯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故在信用立法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立法应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 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目前来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法理基础和运行保障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尚停留在指导意见层面。因此,完善和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当立法先行,依法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进而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鉴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都将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社会信用立法加强其机制运行的法理基础,并严格规范相关措施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各部门、各领域、各区域的联合协作和信息共享,故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着力破解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的现象,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
文旅领域信用监管离不开“黑名单+备忘录”机制
中宏网综合报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各部门、各地区推动信用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各项外部支撑条件日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信用监管探索与实践方兴未艾。 改革开放40年来,演出、文化娱乐、艺术品、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已经成为大众文化消费不可或缺的领域,更是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但文化市场经营者中也出现了个别害群之马,无视国家法规、无视道德诚信、扰乱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文化市场新业态萌发、多业态融合的发展新情况也对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手段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增强文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诚信经营意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信用约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文化和旅游部等17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与2018年6月修订颁布的《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衔接。 至此,加上旅游领域的《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化和旅游市场形成了“黑名单+备忘录”的信用监管机制,搭建起了信用监管的“四梁八柱”。 《备忘录》的出台强化了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深度,对文化市场监管及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备忘录》涉及17家单位,共2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备忘录》规定,各相关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在市场准入与监管、评优表彰、融资信贷、招投标、政府补贴等方面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进而对文化市场形成有力震慑。当然,制度的建立只是第一步,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为此,下一步还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和强化跨部门机制保障工作。
让假慈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慈善事业凝聚社会爱心。慈善领域如果出现诈捐、骗捐、冒用慈善名义等行为,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感情,对社会诚信将造成巨大损害。为此,作为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监管和服务,促进发挥积极作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有关部门一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管就是厚爱。作为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是民政部的重要职责。”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推进慈善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慈善捐赠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慈善捐赠领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范畴。 据了解,截至2018年年底,民政部先后将58个慈善组织列入守信红名单,8个慈善组织列入失信黑(灰)名单,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在联合激励和惩戒、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对有关社会组织起到了示范和警示作用。 “同时,民政部对慈善领域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出动,准确出击。不仅挽回了人民群众的损失,挽救了慈善事业在群众中的形象,也使一些慈善组织能够及时认识到其违规行为危害性,及时中止或补救。”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18年,民政部又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部署地方民政部门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查处、严肃规范等方式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并组织民政部本级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自查。” “下一步,民政部还将继续加快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曝光机制等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信用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与其他部门联动,推进慈善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落地,让假慈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让诚信守法成为日常行为规范
构建效力更高、体系更科学、覆盖面更广的信用惩戒体系,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生活常态。 中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14日发布《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称,随着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国内持续推进,失信黑名单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性的增大,中国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诚信传统也受到拜金主义的侵蚀,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现象屡有发生,此等行为极大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诚信缺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不得坐飞机、乘高铁、高消费,不得贷款、新办公司,不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根据报告透露,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失信黑名单信息约1421万条。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77万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1746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47万人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人次。 这说明,信用惩戒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各行业开展的信用惩戒来看,众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们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强大压力下,纷纷通过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后退出黑名单,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当然,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需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孤岛,推动解决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相对缺失,特别是对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的问题,推动制定出台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完善联合信用惩戒的法律规范,畅通救济程序,等等。 现代社会就是信用社会,信用被称为人们的第二身份证。职能部门应在现有实践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研,进而构建效力更高、体系更科学、覆盖面更广的信用惩戒体系,让信用惩戒成为常态治理模式,使信用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生活常态。
新知新觉:多措并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市场主体讲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正因为如此,诚信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对于企业来说,诚信既是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也是能够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无形资产,是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可靠保证。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一些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不容乐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不讲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企业缺乏诚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但影响自身长远发展,更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及经济良性运行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必须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全方位提升其诚信经营水平。尤其要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当前,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推动企业将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一项道德规范,也被普遍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诚信原则甚至被视为现代民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若违反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但会因信誉贬损遭到消费者的抵制和市场的惩罚,还会面临法律极为严厉的制裁。企业要行稳致远,必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牢记道德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牢固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企业文化,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对市场主体进行自我规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监督企业诚信经营方面具有专业性强、成本低、反应快捷、易被市场主体接受等优点,是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商会应担负起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责任,不断完善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建立健全行业的信用评价、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对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实缴资本、交易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企业诚信经营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诚信经营的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经营的不良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以政务诚信带动企业诚信经营。政府公信力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通过彰显政府公信力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诚实守信,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将法律法规关于企业监管的规定转化为实际治理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公信力表现为执法公信力。如果执法不严,一些企业违背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惩戒,就会出现守法者受损、违法者获利的情况,进而导致“破窗效应”。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对那些利欲熏心、逐利枉法的企业敢于亮剑,让其依法受到惩治、付出代价。